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施行11年的反壟斷法迎來首次大修。意見稿不僅首次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明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而且大幅提升處罰標準,罰款上限提至5000萬元,是之前的100倍。
反壟斷法進入修訂的快車道,從立法節奏來說,是國家立法主動順應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表現,特別是與舊法相比,此番意見稿最顯著的一個變化,即增加了“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引入了更多有針對性的因素。
一般來說,傳統立法所具有的滯后性,確保了法律體系與社會秩序的基本穩定,在互聯網經濟高速發展的語境中,對新業態經濟的及時響應和關照,是此番反壟斷法大修的鮮明特點。保持立法原則的基本穩定,同時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能對新業態經濟秩序有最基本的調控和維護,是本次反壟斷法大修的立場所在。
很顯然,本次法律的修改并不僅僅執著于罰則標準的大規模調整,而且在基礎規則制定和執行上增加更多對具體執法操作性的細化?,F行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F行法律對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主要以其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等傳統因素,而本次意見稿則試圖極盡筆墨,在互聯網新業態方面有所跟進,將互聯網經濟所獨具的“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列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主導本次法律草案修訂的主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18年11月曾組織召開“規范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眾多電商平臺經營者受邀參加,會議對互聯網領域的“二選一”“獨家交易”等焦點議題明確表態,直言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實質,公眾可能很難不將彼時的座談與此刻的反壟斷法大修建立聯系。在主管部門牽頭進行立法修改的同時,態度明確地介入調停日漸白熱化的新業態競爭,立法與實踐的此番互動應當說并不意外。包括此前,某廠家高調訴某電商平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也已經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
盡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正在修訂程序中的反壟斷法對正在進行的具體反壟斷訴訟可能鞭長莫及,但越來越頻繁的相關爭議卻一定在為反壟斷法的及時修訂營造社會氛圍,而且新法修訂也會為此后類似糾紛的解決、為競爭主體確立規范提供法律依據。結合舊的個案爭議也可以發現,此番反壟斷法草案對互聯網形態下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已有了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態度,特別是“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一項,與實踐中電商平臺正在迭代升級的“二選一”操作有著密切的關聯性。從初始狀態下直接用明示協議來實現排除競爭目的,到用越發技術化、隱蔽化的手段,在互聯網經濟發展脈絡中去理解“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的相關立法描述,對互聯網市場競爭的參與者以及具體司法裁量而言,可以說都極具挑戰。
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套上枷鎖,就是在為市場的充分競爭松綁。反壟斷法的立法初衷,在于健全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競爭體系,同時有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權益的根本保障,反壟斷法的大修同樣應立足于此。
互聯網語境下的中國反壟斷法,不能也終將無法回避互聯網經濟的高速、蓬勃發展,為競爭申明規則和秩序是法治的使命。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立法努力,同樣是為了中國的互聯網經濟能有更健康、更長足的進展,讓投身其中的市場主體都能身處更公平的競爭環境、能有更多元的選擇。隨著反壟斷法大修,法律對待平臺“二選一”的態度將越發清晰和明確,而只要對互聯網經濟前景抱有足夠的信心和預期,就不難理解法律對相關市場競爭行為的規范與調整,正是為了互聯網市場競爭更健康、更規范。